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沭阳县**镇**小区**期**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6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笛扬路管墅小区门口附近,随意殴打魏某某、沈某甲、丁某某、徐某某等多名老年人,造成多人受伤。经鉴定,魏某某的伤势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父亲张某乙对魏某某、沈某甲、丁某某、徐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病历资料、伤势照片、收条、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章某某、沈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沈某甲、丁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视频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且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洪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755274****、1385137****;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 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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