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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兰州新区********单元**2011年11月2日因赌博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罚款二百元;2011年11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罚款五百元;2014年2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西岔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5年3月2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3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雁西路派出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兰州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1、2014年2月24日12时许,在兰州新区西岔镇政府院内,被告人张某甲以村民李某某等人骂其父亲为由,掌掴李某某脸部,后持匕首将杨某甲左手拇指割伤,并拳击杨某乙脸部。经鉴定,杨某甲左手瘢痕属轻微伤;

2、2014年4月23日12时许,为索要赌债,被告人张某甲驾车在兰州新区中川镇迎宾大道拦截张某乙,后持匕首将张某乙左上肢、腹部、左侧臀部刺伤,并拳击张某乙同行人员辛某某。经鉴定,张某乙肢体瘢痕属轻微伤;

3、2014年8月7日23时许,在中川镇彩虹城B区东门口,被告人张某甲开车撞到彩虹城保安张某丙膝盖,后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张某甲持方向盘锁击打张某丙,被拦下后,张某丙持钢管在张某甲背部击打。后张某甲开车将张某丙撞倒在人行道后逃走。经鉴定,张某丙头部瘢痕属轻微伤,张某甲右手中指、环指近节骨折属轻伤二级。

二、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

2014年03月27日21时许,为索要张某乙所欠赌债,被告人张某甲带人将张某乙从兰州新区中川机场监管局民航招待所带至西岔镇中川村一间民房内催要赌债,后又将张某乙带至民航招待所继续拘禁。期间,张某甲曾用拳脚殴打张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门诊病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2.证人辛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张某丙、张某乙等人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伟民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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