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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伪证案)_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公诉刑诉〔2019〕65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嵊州市**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0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因中国领带城物流中心项目工程建设需要,嵊州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下称“拆迁公司”)受嵊州市中国领带城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对张某甲、章某某(另行处理)租赁的嵊州市保安门业有限公司、嵊州市保安设备厂进行征地拆迁。2009年12月23日和2010年4月19日,章某某与拆迁公司签订协议书,获赔房屋补偿款等1799147元和土地补偿金等400746元。被告人张某甲为了获得更多拆迁赔偿款和宅基地,不按协议规定期限自行搬迁腾空房屋。2010年5月12日,拆迁公司对该厂房进行了强行拆迁,并搬离厂房内的物品存放于物流中心仓库内。被告人张某甲以强行拆除房屋造成巨大损失和需安置宅基地为由,多次到拆迁公司、三江街道办事处、物流中心指挥部等部门,对张某乙、商某某、俞某甲等工作人员采取拍桌子、谩骂、拦截车辆等纠缠和吵闹的方式,表达其不法诉求,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办公。

1、2010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物流中心指挥部楼下,伙同叶某某、竺某某、蒋某某将俞某甲的车子拦截。

2、2010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三江街道办事处走廊上,对商某某等街道工作人员进行辱骂。

3、2011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拆迁公司张某乙办公室,对张某乙进行辱骂。

2011年12月29日,拆迁公司被迫同意给予被告人张某甲强行拆迁等各类损失共计19万元,并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被告人张某甲仍不满足,以索要宅基地、按时搬迁奖励费等事由,多次到三江街道办事处对俞某乙、童某甲、支某某等工作人员以哭闹、拦车、滚楼梯等纠缠和威胁方式,严重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

1、2015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三江街道办事处俞某乙办公室以躺倒在地、哭闹的方式,扰乱其正常办公。

2、2015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三江街道办事处停车场对童某甲车辆进行拦截、纠缠,影响其正常的办公行程。

3、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三江街道办事处支某某办公室索要搬迁奖励费未果,遂躺倒在办事处楼梯口,以头痛为由被120救护车送往市人民医院。半小时后,被告人张某甲自行回到三江街道办事处,不顾工作人员劝说坐、躺在楼梯口。趁工作人员不备,被告人张某甲双手抱头滚下楼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拆迁谈判纪要、协议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谢某某、叶某某、竺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俞某乙、商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监控视频。

(二)伪证

2017年10月13日,宋某某(已判决)为其信访问题未能得到解决而泄愤挑衅,在嵊州市三江街道办事处门口驾驶其电动三轮车加速重装跨坐在二轮摩托车上的刘某某,致刘某某连人带车倒地,造成刘受伤和车辆损坏。被告人张某甲在不在场的情况下,故意编造刘某某与摩托车倒地时其就在现场、宋某某的电动三轮车未与摩托车碰撞、摩托车旁的人受他人教唆自己赖倒在地的虚假证言,意图替宋某某隐匿罪证,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张某丁、童某乙等人的证言;

3、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拦截、辱骂他人,以自杀、自残方式威胁、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又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替他人隐匿罪证,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予数罪并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被告人张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周  芳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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