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拜检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拜泉县**局**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街**委**组,现住拜泉县拜泉镇**公寓**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拜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25日被拜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9月22日被拜泉县公安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拜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拜泉县**宾馆501房间内容留周某甲、周某乙、庞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次。
经侦查,被告张某甲于2014年8月22日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书证人员信息查询单、前科劣迹说明、到案经过、旅客投宿明细登记表、拜泉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说明、拜泉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拜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拜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件基本信息查询单;
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庞某某、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
5. 拜泉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花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拜泉县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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