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85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5********,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南陵县,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号。因卖淫、容留卖淫,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租赁重庆市渝北区龙裕街110号,容留卖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嫖资中抽成三成。2020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卖淫嫖娼人员蓝某某、罗某某。经查,被告人张某甲曾因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张某乙、蓝某某、杨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一年内曾因容留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卖淫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辉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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