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其租住的栾城区**村一民房内容留刘某某与张某乙进行嫖娼、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20元;2019年6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该民房内容留赵某某与一卖淫女进行嫖娼、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2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卢某某、张某丙等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他人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卖淫,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新刚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