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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容留卖淫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住********。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栾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其租住的栾城区**村一民房内容留刘某某与张某乙进行嫖娼、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20元;2019年6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该民房内容留赵某某与一卖淫女进行嫖娼、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2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卢某某、张某丙等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他人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卖淫,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新刚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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