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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2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揪毛,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0********,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镇**路**号**房,现住址:广东省翁某某**镇**院家属楼**栋**。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居住的翁某某**镇**院家属楼**栋**房,被告人张某甲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朱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居住的翁某某**镇**院家属楼**栋**房,被告人张某甲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10月7日晚上,在居住的翁某某**镇**院家属楼**栋**房,被告人张某甲容留吸毒人员张某乙、朱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笔录;6.现场勘查;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吸毒,仍一年内多次在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表示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幸灵

2020年9月17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19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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