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村**组**号。2018年8月3日,因吸毒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八百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七八月份,在洛阳市老城区**村的被告人张某甲出租屋内及其驾驶的白色大众郎行轿车内,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容留张某乙、陈某某共同吸食毒品“黄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轮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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