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生于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5********,汉族,文盲,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街道**村**组**号。2017年9月29日因吸毒被岳池县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位于岳池县**街道**村**组**号家中的二楼楼顶,容留张某乙、邹某某、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为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危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余治霆
2021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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