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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镇**村**组。2013年1月25日因犯抢夺罪被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3月31日被翁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自己位于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周陂镇洪兰村的栗子园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赖某某、唐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至第二日早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勘验、检查、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自己的场所内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张某甲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伟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案卷材料4册。

3.随起诉书移送证据开示清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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