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衡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四次于自己家中容留他人吸毒,分别为:2020年5月12日容留胡某某、张某乙在家中二楼卧室吸食冰毒;同年5月13日容留胡某某在家中二楼卧室吸食冰毒;同年5月14日容留胡某某在家中二楼卧室吸食冰毒,同年5月16日,容留胡某某、罗某某在家中二楼卧室吸食冰毒,当天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胡某某、张某乙、罗某某的证言;3.户籍证明、检测报告等书证;4.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居住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平
检察官助理:申林昆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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