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61985********,汉族,小学文化, 无业,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田集街道**队**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24日被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24日被潘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潘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月8日被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位于潘某某田集街道**队**号的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以下简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提供吸食冰毒的工具冰壶,在其家中容留张某乙、王某某、许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提供吸食冰毒的工具冰壶,在其家中容留王某某、王某某女友、许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提供吸食冰毒的工具冰壶,在其家中容留王某某、许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许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容留多人在家中吸食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倩倩
检察官助理:胡静静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全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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