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村**街**号,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号楼**单元**室。199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8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4月14日因吸毒被淄川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8月31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9月5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9月22日因吸毒被淄川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9月26日因吸毒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29日因吸毒被淄川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容留陈某某在其租住的淄博市淄川区**镇**社区*号楼*单元***室内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2.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容留陈某某在其租住的淄博市淄川区**镇**社区*号楼*单元***室内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3.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容留陈某某在其租住的淄博市淄川区**镇**社区*号楼*单元***室内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因吸毒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曾受过刑事处罚、多次因吸毒受过行政处罚,可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瑶瑶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淄博市博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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