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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7********,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夹江县**镇**社区**组**号,住夹江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4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7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联系熟人翟某某让其帮忙购买用于吸食的毒品冰毒,并邀约叶某某到其位于夹江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吸食。随后,翟某某购买了500元的冰毒,并分装成两小袋,一袋系帮张某甲购买,一袋准备自己吸食。当日14时许,翟某某将一小袋冰毒送至张某甲**小区的家,张某甲用怡宝矿泉水瓶和吸管制作了吸毒工具“壶壶儿”,随后叶某某到张某甲家中,张某甲和叶某某在客厅内先后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之后,翟某某邀约张某乙一起到张某甲**的家中,翟某某将自留的一小袋冰毒拿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张某乙、张某甲、叶某某也参与吸食。张某甲、叶某某、翟某某、张某乙将前后两小袋冰毒全部吸食完后,现场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对张某甲、叶某某、翟某某、张某乙四人的尿液样本进行检测,结果均为冰毒(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梅

2021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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