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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凤县人民检察院

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3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镇**村**组**号,现租住凤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与滑某某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张某甲将自己的车辆本田思博锐陕C6****停放在**镇**村河滩后,与滑某某在车上吸食了冰毒。

2、2020年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凤县**镇**村**组家中厨房与刘某某、滑某某、张某乙、李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3、2020年3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其租住的凤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与滑某某、王某某吸食冰毒。

4、2020年4月17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其经营的凤县**小区**号楼负一楼棋牌室内与张某乙、滑某某、王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尿检报告等书证; 

2.证人滑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剑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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