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公寓**室,2017年7月4日因吸毒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7月31日因殴打他人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行政拘留八日,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7月12日通过微信(微信账号:lxfxxy****,微信昵称:尚某某)联系日租房中介老板李某某(微信账号:bsj9****,微信昵称:家庭日租房1335124****)租住日租房,并将日租房租金12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租住桃山区**苑**号楼**单元**室的日租房,2020年7月12日20时许张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其朋友韩某某(微信账号:han-1993****,微信昵称:万某某)让其来日租房,期间张某甲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冰毒,韩某某到达后,二人在该日租房内利用自制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20年8月25日20时许,吸毒人员韩某某因为无聊通过微信联系张某甲,张某甲让韩某某到其位于新兴区**花园**区**号楼**单元**室租住的活动室内,期间张某甲在该活动室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冰毒,韩某某到达后,二人在该活动室内利用自制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20年8月28日14时许,张某甲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在活动室内吸食完冰毒,将吸毒工具放在卧室麻将机上,吸毒人员宋某某来到活动室,见毒品仍有剩余,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完剩下的冰毒,张某甲未予以阻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工具照片等;
2.证人韩某某、宋某某、李某某、柴某某、袁某某、冯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
5.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鸽
检察官助理:王东升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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