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捕前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曾于2019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20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26日经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其住处,容留郝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其住处,容留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其住处,容留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动产权证书、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俊彦
检察官助理:张铁瀛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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