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88********,苗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某某,住古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至2月上旬,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三次与吸毒人员田某某在其家中的次卧室(古某某**居民楼**楼),以熏烤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以下简称“冰毒”),每次0.2克。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接受古某某公安局民警调查时,主动供述了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经过、尿检情况、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的规定,多次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祖军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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