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路**号**小区**号楼**室,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路**小区**号楼**楼**室(租住)。2019年8月8日因吸毒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晚上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西宁市城北区**路**小区**号楼**楼**室其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权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租赁合同、吸毒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蒋文勤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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