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公诉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 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现住宜昌市夷陵区**街**号**单元**楼**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3月2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本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容留王某某、姚某某在其租用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街办**大道**号**的**理发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以收入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利共计1650元。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理发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姚某某等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4.微信交易记录等****;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玲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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