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村)。2019年5月4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乙(已行政拘留)与舒某某(已行政拘留)系被告人张某甲招募的卖淫女,张某甲与张某乙约定嫖资二人三七分成,与舒某某约定嫖资二人四六分成,张某甲为其二人提供卖淫场所为张某甲租住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北新小区4号楼7单元4楼右手边的房间。2019年5月1日至5月3日期间,张某甲以每次100元人民币的价格三次容留、介绍张某乙实施卖淫行为,张某乙违法所得人民币140元,张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60元。5月2日至5月3日期间,张某甲以每次50元人民币的价格二次容留、介绍舒某某实施卖淫行为,舒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张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40元,5月3日17时许,公安机关将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张某乙、舒某某当场查获,张某甲的部分违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5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张某甲部分违法所得;
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3.证人张某乙、舒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介绍2人从事卖淫活动,并非法获利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菲
检察员:吕莹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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