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号。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1日被我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述明,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321710254032。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的妯娌曾某某在四川省自贡市**园**公司职工宿舍内死亡,其家属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前往**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期间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指派民警前往现场维持秩序并勘查现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认为民警要转移曾某某的尸体,遂强行冲击民警设立的警戒线并与民警发生抓扯、推搡阻拦民警正常执法,民警将刘某甲、刘某乙强制带离现场。被告人张某甲为不让民警将刘某甲带走故意阻挡警车车门,民警对其警告要求其离开警车车门,张某甲不从,民警将其拉开,张某甲从地上捡起木块打击辅警万某某的背部,民警汤某某见状上前控制张某甲,张某甲又用脚踢汤某某阴部,后张某甲被控制。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木块一根;
二、书证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民警汤某某的病历证明、汤某某、万某某的工作证件照、张某甲的归案情况说明;
三、证人汤某某、万某某、张某乙、邓某某、郑某某、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五、汤某某、万某某、郑某某、张某乙的辨认笔录;
六、现场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一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金平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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