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6********,汉族,高中文化,**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排**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在本市河东区瑞金路瑞金里小区门口,无故踢踹他人轿车车门并持砖头将车窗砸损,车辆驾驶员报警。14日0时许,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春华派出所民警李某某、闫某某及辅警程某某依法到现场处置,张某甲辱骂民警并用脚踢踹民警李某某腹部。
案发后,民警当场将被告人张某甲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天乐
检察官助理:李青悦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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