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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张某甲197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7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2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15日经本院批准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街过街天桥路南侧便道处,酒后对执法民警进行辱骂、推搡、殴打,造成民警胡某某受伤,被告人张某甲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佟捷 

检察官助理:张冉 

2020年7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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