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洗浴中心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4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苏某某(另案处理)因住店问题,在长春市二道区**宾馆与旅店老板张某乙夫妇发生争吵,随后旅店老板报警。民警段某某、李某某出警过程中,张某甲将民警段某某左手大拇指咬伤,并踹民警李某某裆部,以暴力方法妨害民警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出警民警段某某、李某某陈述;
3证人张某乙、苏某某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玉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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