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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黑龙江省穆棱市人,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大道**号**幢(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后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时代星空KTV 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打斗。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李家沱派出所民警张某乙、欧某某等人接警后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欲强行离开调查现场,拒不出示身份证,言语辱骂民警张某乙并将其执法记录仪打掉。将民警欧某某打倒在KTV内的沙发并打其头面部,造成民警张某乙及欧某某皮肤挫伤。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5月2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申请书、个人信息表、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急诊病历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及造成民警皮肤挫伤等事实;

2.被害人张某乙、欧某某的陈述。证实了2019年5月21日凌晨其接警赴时代星空KTV内进行处置时被告人张某甲存在辱骂、纠缠、殴打等妨害公务行为的事实;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丙、谭某某、项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张某甲拒不配合民警调查等事实。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了其于2019年5月21日1时许在时代星空KTV内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的事实;

5.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录像等电子数据。证实了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在时代星空KTV内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的整个过程等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辱骂、暴力等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妨害公务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已向民警欧某某进行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梅

检察官助理:张海鹏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大道**号**幢;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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