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61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公安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5时许,公安浐灞分局接110转警,称在西安市未央区浐灞半岛**区**号楼前发生纠纷,要求民警出警。公安浐灞分局广运潭派出所民警刘某甲等人到达现场后,经了解被告人张某甲母亲李某某因房屋漏水与楼上住户崔某甲发生纠纷,在民警了解情况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到达现场后和崔某甲、崔某乙发生厮打,民警口头制止无效后,民警刘某甲上前制止,被告人张某甲用拳头击打民警刘某甲两拳,致使民警受伤,后被告人被制服带回公安机关。
经司法鉴定:民警刘某甲所受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民警诊断证明、民警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郑某某、刘某乙、吴某某、张某乙、崔某乙、崔某甲、史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邻里纠纷同他人发生厮打,在民警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不听劝阻,两次击打民警,致使民警身体损伤达轻微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涤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执法记录仪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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