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棱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现住**镇**村**屯,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绥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绥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绥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4时许,镇北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丰源肉联西侧有人阻碍交警执法,接警后镇北派出所于某某带领辅警王某某、张某乙迅速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向张某甲出示警官证并表明自己的身份,于某某上前劝阻,告知张某甲立即放开警车车门并立即离开现场。张某甲不听劝阻用脚踹正在执法的于某某,并用手抓挠于某某胸前,随后辅警王某某、张某乙上前制止张某甲,张某甲仍不听劝阻,继续用手抓挠于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导致于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受伤,于某某警服损坏,造成多人围观等恶劣社会影响。在绥棱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内,张某甲仍继续辱骂民警。2020年8月14日20时,公安机关将张某甲送至绥棱县看守所执行过程中,张某甲对侦查员进行谩骂、吐痰并用脚踹办案民警张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情、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3份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书、大庆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和u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妨害公务,造成多人围观等恶劣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酌情从重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前
检察官:于德宝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绥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u盘1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诺书、告知书各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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