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农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洞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审查查明: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于2015年3月发现被告人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乙在位于**路出口左侧水田中建房,系违法建房行为(以下简称该违法建筑)。黄桥镇国土所多次制止,并要求其自行拆除。2015年3月27日、同年9月23日、2017年12月5日先后三次向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的通知书,但该违法建筑于2017年10月再次被动工。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黄桥镇镇政府会同黄桥镇国土所、洞口县国土局执法大队以及黄桥派出所在依法拆除该违法建筑时,对正在执法的执法人员王某某、蒲某乙等人进行阻挠,被告人张某甲左手捡起半块水泥砖,右手拉住黄桥派出所民警蒲某乙的衣服,用砖头将蒲某乙的后脑砸破。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蒲某乙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甲已于2018年1月29日在洞口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同蒲某乙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其3800元,且蒲某乙已出具请求从轻处罚报告。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1)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国土资源局违法线索登记表、立案呈批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用地所建建筑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洞口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以及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申请书以及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2)王某某、蒲某乙证件;3)黄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报告,含:关于请求依法严惩妨害公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报告、2017年12月22日出警情况说明、关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等人聚众阻塞沪昆高速黄桥出口情况的说明;4)人民调解协议书、请求从轻处罚的报告、检讨书;5)关于张某乙违法建筑的情况说明。
2.证人潘某某、王某某、尹某甲、尹某乙、彭某甲、蒲某甲、李某某、彭某乙、肖某甲、蒋某某、张某乙、肖某乙、江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蒲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提取笔录7.户籍资料8.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中平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案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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