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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即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沅陵县**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沅陵县**镇**村**组张某甲家附近进行“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时,遭到张某甲的阻工。在村辅警劝说无用后,电力公司工作人员报警。当日15时许,沅陵县公安局筲箕湾派出所民警舒某某、丁某某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处警,在处警时遭到被告人张某甲持刀威胁、辱骂、嘴咬,造成舒某某、丁某某二人右手皮肤软组织裂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柴刀、破损的执法记录仪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出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甲、王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乙、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陵县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怀化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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