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号(户籍所在地: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9月30日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9日14时许,博白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邹某某、李某某、覃某某带领辅警刘某某、王某甲、朱某某等十多人前往博白县三滩镇学田村张屋队查禁赌博,当天14时30分左右,公安民警在该村祠堂旁一房内发现有8人以麻将为赌具正在进行现金赌博,民警当即表明身份,并控制涉赌人员,在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张某甲等涉赌人员带离现场的过程中,张某甲和张A某、张某乙、张B某、张C某、张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对民警进行威胁、恐吓和围攻,阻碍民警执法,强行抢走已被公安民警抓获的参赌人员,并致使多名执法人员受伤。经鉴定,覃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福剑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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