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1********,汉族,初中毕业,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8年12月2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9年1月24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张某丙、徐某某(5人另案处理)在东皇大道与陈蕃路交叉口因横穿马路闯红灯,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王某甲和王某乙拦停并进行批评教育。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在被批评教育过程中与交警大队辅警王某甲和王某乙发生口角,双方在争执中发生厮打,导致辅警王某甲、王某乙及张某乙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王某乙、张某乙受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某甲前科查询证明;平舆县**镇**村民委员会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平舆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明;情况说明;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结论笔录;张某乙在平舆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王某乙平舆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现场执法记录仪语音对话内容;案发视频截图5张;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
2.证人张某乙、邹某某、余某某、王某甲、张某丁、郭某某、冯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碟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季芬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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