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59********,汉族,高中文化,济南市**区**街道**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村**街**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15时许,在章某区公安执法办案中心,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民警因张某乙被故意伤害案办案需要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甲进行传唤。在讯(询)问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突然起身将佩戴在手上的无线血氧心率传感器、无线皮电传感器等相关警用设备猛摔在地,随后又将上衣脱下甩于地面,造成两个传感器损坏。随后,民警劝阻未果欲用警用手铐对其进行控制时,张某甲又猛然起身冲至审讯桌前,用手抓住并用头多次撞击审讯桌,造成审讯桌倾覆时电脑屏幕歪倒、摄像头掉落地上损坏,随后张某甲被增援民警当场控制。被告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致使民警正常的讯(询)问工作无法继续,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职务活动。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警用设备损坏价值共计55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哲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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