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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妨害公务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18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路**管区**号,现住土默特左旗察**镇**路**房。2020年7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决定;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8月7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全胜路野人岛烧烤店酒后与他人发生打架。**镇派出所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民警将被告人张某甲带上警车欲回派出所调查,被告人张某甲不予配合并辱骂、踢打执法民警。回派出所后,被告人张某甲拒不下警车,致警车长达8小时许无法出警使用。

2020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去**镇派出所向执法民警赔礼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报案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张某乙、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某甲讯问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六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慧平

检察官助理:郭志军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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