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广汉市**路**段**号**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12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川F7****轿车行驶到广汉市老金雁大桥路段时,遇见广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刘某某、辅警黄某某等五人设卡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酒驾检测。为逃避检测,被告人张某甲突然驾车冲卡逃跑,将辅警黄某某挂倒在地,致其受伤。后经广汉市人民医院诊断,黄某某的伤情为“全身多处皮肤擦挫伤”。2020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张某甲的供述;吴某某、黄某某、代某某、蒋某某、张某乙的询问笔录及刘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广汉市公安局政治处的说明;张某甲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黄某某的病情证明;广汉市公安局开展集中清查行动通知;黄某某被撞视频及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逃避民警的依法检查,以驾驶机动车冲卡的暴力方式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广汉市**路**段**号**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