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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曾因猥亵他人,于2012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7日;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9月1日被大兴分局处警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6月16日16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张某甲的家中,拒不配合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对民警进行辱骂、踢踹、抠打,造成民警马某某及辅警李某某手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6.其他: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春燕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处候审,电话1560133****,保证人:张某乙1871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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