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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334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闵行区**街道**村**号。1993年5月、1995年7月均因流氓行为分别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二年;1999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十五日;1999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处治安拘留十五日,后转收容劳动教养三年;2003年6月因寻衅滋事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9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8月16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零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新虹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称有一醉酒男子可能持有凶器,后民警在本市闵行区爱博菜场附近找到醉酒状态的被告人张某甲并将其带至派出所内醒酒。被告人张某甲拒不配合约束醒酒并激烈反抗,在反抗过程中采用推打、手抓等方式致辅警田某某肩部受伤,致辅警张某乙手部受伤,并拳击辅警沈某某的头面部致伤。经鉴定,辅警沈某某、田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辅警张某乙的伤势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民警黄某某、证人沈某某、田某某、张某乙、郑某某的证言、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阻碍民警依法执法,并造成三名辅警受伤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案发派出所监控视频的调取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案发简要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甲的到案情况;公安机关调取的身份资料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情况。

3.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证实,辅警沈某某、田某某、张某乙的伤势情况。

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前科、劣迹情况。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丙会

检察官助理:左黎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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