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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5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嘉定区**镇**街**号,暂住于本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0月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至本市嘉定区**镇**路**号**路幼儿园门口接其孙女回家。在离开该园后,张某甲发现孙女的外套遗忘在园内,遂欲取回,却被园内保安黄某某吴某某以醉酒为拦在园外。张某甲遂辱骂并用拳击打黄某某的胸部、吴某某的面部,致使二人体表软组织挫伤。当日14时45分许,安亭派出所民警俞某某接指令后赶至现场,遭到张某甲辱骂及推搡。张某甲还用拳头殴打俞某某的胳膊。

被告人张某甲当场被民警扭获并带所进行审查。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吴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黄某某的伤势不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办案说明》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甲的到案经过;

2. 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路面监控录像、民警执法记录仪的视听资料,证人俞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高某某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乙的陈述,与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张某甲酒后拒不配合民警执法,使用暴力妨害执法的经过;

3. 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吴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黄某某的伤势不构成轻微伤;

4. 公安机关出具的《人民警察证》,证实民警俞某某的身份情况;

5.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采用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

6. 相关的《谅解书》《收据》,证实张某甲已赔偿黄某某吴某某人民币5,400元,并取得其谅解;

7. 公安机关出具的《附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雯艳

检察官助理:杨永川

 2020年9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联系电话136615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自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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