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兰陵县庄坞镇层山村,与前妻杨某某因婚姻家庭纠纷发生争执,继而与杨某某丈夫张某乙、及邻居张某丙、张某丁发生争执。
同年6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再次至兰陵县庄坞镇层山村,因上次的纠纷,对张某丁进行威胁。张某丁报警后,兰陵县公安局层山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处理。被告人张某甲不听从民警安排,并对民警出言挑衅和威胁,在民警对其强制传唤的过程中,将民警朱某某右前臂划伤,用脚踹民警李某某裆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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