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楼。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张某丙(均另案起诉)饮酒后,接到其兄弟张某丁电话称在博罗县**镇政府对面发生交通事故,遂赶到事故现场。被害人博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民警邓某某带领协警黄某某、刘某某、朱某某驾驶警车(粤L****警)到达现场处理事故。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情绪激动,不顾民警和其他亲属劝慰,采取辱骂、肢体推搡、殴打等方法妨害执法人员正常执法,并致被害人邓某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冰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254****;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549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