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花园**栋**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张某甲从赵某某等人处非法获得他人银行卡用于证券打新,或绑定“澳门威尼斯”、“奔驰宝马”等赌博网站进行网络赌博。2020年10月23日,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人员在张某甲住处依法扣押了34张银行卡,其中12张为他人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34张银行卡、11个U盾、2部手机、2个电脑硬盘;
2.书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
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大队归案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甲、朱某甲、朱某乙、潘某某、朱某丙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李某乙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况作恒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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