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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失火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52********,汉族,半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5日至10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其儿子张某丙、孙子张某己、妻兄张张某庚四人携带纸钱、蜡烛、鞭炮等祭祀用品,到桂阳县**镇**组**组)西南面约400米的“**蔡”(又称“**寨”)山场给其亡妻张某戊扫墓,到达扫墓现场后,张某甲用打火机在坟前点燃纸钱、蜡烛、线香,后将鞭炮伸进纸钱火堆中点燃,扔至张某戊坟头前端的南侧燃放,鞭炮燃放完后,张某甲等人用带去的两瓶水对还未燃烧完的纸钱堆和四处飞散的鞭炮灰进行了浇洒处理(火星未处理干净),在现场稍作停留,便下山回家了。上午11时30分许,张某甲等人刚回到家一会,发现“**蔡”山场张某戊的坟墓处起火了,便立即组织家人赶往“**蔡”山场救火,因当天风大、气温高,火势难以控制,并迅速蔓延到“**窝”、“**山”等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案过火面积272.5亩,其中有林地56.5亩、疏林地1.7亩、灌木林地119亩、宜林荒山95.3亩,受损林木4762株,立木蓄积21.3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938元。

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气象资料、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请求从轻处理的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李某甲、肖某甲、张某丙、刘某某、郑某某、张某丁、张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己、肖某乙、张某庚、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失火面积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56.5亩、灌木林地119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洪方

检察官助理:潘程玲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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