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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失火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51********,汉族,小学文化,长沙市港务局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2月24日14时许在平江县**镇**村**组小地名“四斗垅”烧田中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与村民一起扑火,并于当日20时许将山火扑灭,民警接火警后到达了现场,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经核查,该次火灾过火有林地总面积9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说明、林业核查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过失引发山火,过火面积达94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烽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4月23日

附注: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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