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4********,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隆阳区瓦房乡**村委会**组**号,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张某甲失火罪被隆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到瓦房乡**村委会**耕地内焚烧包谷秆,不慎引发“**背后”山森林火灾。经鉴定:张某甲焚烧包谷秆引发“**背后”山森林火灾过火范围的面积为5. 6165公顷(84.25亩),地类为乔木林地, 其中林改面积4.9125公顷(73.69亩),隆阳区林业保护利用规划面积0.704公顷(10.5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2.书证:接处警登记,查获经过;3.证人证言桑某某、鲁某某、赵某某、张某乙、郭某某的证实;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自己耕地内焚烧包谷秆,不慎引发“**背后”山森林火灾,过火面积84.25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2年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强
检察官助理:杨 浩
2021年01月08日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随案物品2件;
3、被告人张某甲住瓦房乡**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87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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