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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失火案)_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黎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和丈夫杨某甲在关岭县**镇**村**组**井自家地里收割菜籽,当日13时许,张某甲用打火机焚烧菜籽杆,焚烧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现场勘验调查,火灾过火面积586.7亩,均为林地,其中特殊灌木林地480.5亩,未成林造林地103.1亩,乔木林地3.1亩。火灾发生后,张某甲当即叫其丈夫杨某甲请求群众帮忙报警,并在现场积极灭火,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贵州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查询对比记录、接受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冯某某、袁某某、罗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云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农业劳作过程中未确保野外用火安全,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586.7亩,造成国家森林资源较大损失,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 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罪时系已满65周岁老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自布依族苗族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全红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未采取强制措施,联系方式18****8;

2.本案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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