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3194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村**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下午16时,被告人张某甲在和平县**镇**村“**坑”处其自家管理的农田内燃烧杂草,因农田内的杂草范围较广加上天气干燥,燃烧后火势较大,其本人无法控制火势,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镇**村“**坑”山林火灾被烧山林过火总面积为3.56公顷(折53.4亩),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42公顷(折36.3亩),过火宜林地(荒山)面积1.14公顷(折17.1亩),森林类别分为商品林(一般用材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氧气打火机1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张某甲归案情况反映、证明材料2份、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证人黄某甲、周某某、黄某乙、叶某甲、叶某乙、张某乙、黄某丙证言;
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42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小亮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和平县上陵镇瑞州村委会大杨村74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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