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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失火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1********,汉族,文盲,四川省会东县人,现住**镇**村**组。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会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位于会理县**镇**村小地名“**坪子”的自家芒果地给果树浇水时,因水管直径一致,无法对接,后张某甲欲烧火对接水管,因用火不慎,导致引发山林火灾,2019年3月16日,经会理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过火有林面积446亩,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主要树种为麻风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林地林木损失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察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野外用火不慎,进而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46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晓刚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会理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518126****,15182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_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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