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张某某吴某某拐卖儿童案)
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8〕5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76********,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因涉嫌犯有拐卖儿童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23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拐卖儿童罪,经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28日被澄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因涉嫌拐卖儿童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23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拐卖儿童罪,经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28日被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在共同生生活期间,在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医院产下一男婴(现名任某甲), 以3万元将婴儿出卖给广灵县南村镇任某乙。
2.2018年1月29日, 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通过同在尧头打工的河北魏县人许某某介绍,将在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院产下的女婴(李某甲)以4万元出卖给李某乙。2018年3月9日澄城县公安局局已将被拐卖女婴从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曲周县李某乙家解救,现寄养于渭南市福利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荣
2018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大荔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起诉书13份。
4.涉案款11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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