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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合同诈骗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住五台县**乡**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张某甲因急需资金还债,产生了冒充本村村民常某某、张某乙的委托人,私自出售政府分配给二人的贫困户移民安置房,诈骗他人买房款的想法。后经其朋友刘某某介绍,于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在常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位于东雷村扶贫移民新区的安置房以55000元的价格卖给田某某;于2019年3月31日,自己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在张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位于东雷村扶贫移民新区的安置房以96000元的价格卖给武某某,后将151000元全部用于还债。2019年6月,张某甲为了防止田某某、武某某发现被骗后寻找自己,便将手机关机。2019年9月7日(公安机关立案次日),张某甲的父亲将151000元全部退还被害人。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五台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虹丽

检察官助理:闫峰海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五台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委托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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