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5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住会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中国中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新建张吉怀站前工程**标段路基附属工程签订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朱某某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该附属工程的工程负责人。2020年2月26至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经人介绍在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凤凰县文化脑高铁附属工程段边坡担任一般施工人员。完工后的张某甲因缺钱用,其为谋取利益,通过向他人谎称自己是凤凰高铁站部分附属工程的承包方,以隐瞒工程项目真实情况的方式先后与二人签订协议书共计骗取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4月初,吴某某从朋友处得知被告人张某甲要将凤凰县高铁站的余下附属劳务工程进行转包,随后吴某某邀黄某甲一起去张某甲商谈转包事项,张某甲向吴、黄二人表示自己是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朱某某处接到的该附属工程,如二人想承包的话需向自己支付3万元的转让费即可,尔后又带吴、黄二人到凤凰县**村高铁站施工现场及工人住的工棚查看,吴、黄二人信以为真。2020年4月25日,张某甲与黄某甲在凤凰县签订了关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局凤凰段)的余下附属劳务工程的劳务转让协议,吴、黄二人按约定向张某甲支付了3万元。因黄某甲本人并无资金投入到该工程项目,黄某甲为了接到工程后再转包赚取差价,在与张某甲签订上述协议之前,黄某甲、吴某某就该附属工程已事先与符某某(另案处理)达成转让的口头协议。2020年4月25日当天,黄某甲、吴某某就以“凤凰县**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符某某代表的“东莞市**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湘西凤凰县**镇**村(中铁**局凤凰段)内部承包协议,符某某按约定向吴、黄二人支付了4万元。之后,符某某在将该合同内容进行篡改后与被害人张某乙为代表的施工队签订转让协议,骗取张某乙8万元。
二、2020年6月初,被害人黄某乙从朋友处得知被告人张某甲要将凤凰县高铁站的部分附属劳务工程进行转让施工,随后黄某乙经朋友联系与张某甲在凤凰县**镇“**宾馆 ”内的茶楼见面商议转让一事。张某甲向黄某乙表示自己是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朱某某处接到的该附属工程,可以将中铁**局八标一分部架子三队部分附属工程交给黄某乙施工,但黄某乙需向其支付3万元合作费。接着,张某甲带着黄某乙到该附属工程的周边施工地点和工棚进行查看,后黄某乙信以为真。经双方商议达成口头协议,黄某乙于当天支付给黄某乙一万元作为保证金。2020年6月17日,张某甲和黄某乙在凤凰县城签订了劳务协议,协议中约定将中铁**局八标一分部架子三队部分附属工程交给黄某乙一方施工,黄某乙向张某甲支付3万元合作费。签协议当天,黄某乙通过微信支付了余下的2万元款项。过了几天,黄某乙带领施工人员进场准备施工时被工程负责人朱某某发现并予以阻止。之后,黄某乙因发现被骗随即联系张某甲退还3万元保证金,张某甲以多种理由仅退还给黄某乙8000元,剩余款项迟迟不肯退还,黄某乙遂向凤凰县公安局报案。
2020年9月2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怀化市城东市场一麻将馆内被怀化铁路公安处怀化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中铁**局张吉怀8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张某甲与黄某甲签订的劳务转让协议、新建张吉怀站前工程**标段路基附属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吴某某提供的原始收条、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商登记信息资料、微信聊天截屏记录;2、证人吴某某、黄某甲、朱某某等7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冒充他人公司名义且不具有实际履行能力,骗取他人财物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已与被害人黄某乙、张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院印)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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